2005年10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交通事故死亡一方为全责 另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
  许先生问:
    2005年6月我与行人宋某发生交通事故,其中造成宋某死亡,但交警队认定宋某全责,我无责任,按照新的《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我是否负赔偿责任。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你应负赔偿责任,先由你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,超出限额部分的依法适当再予以赔偿。